平整地盤exemption of site formation - 在通過之前政府會考慮如在申請的土地上建屋是否安全 (e.g. 在斜坡旁可能要做了護土後才能獲得site formation) (申請在不合適的陡峭斜坡上建造小型屋宇,通常不會獲得批准。申請建屋的地點如須進行大規模的地盤平整工程,申請人必須聘請認可人士或認可工程師,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地盤平整建議書請求批准。
ii.
建屋exemption of building work - 考慮建屋的規格。
iii
渠務exemption of drainage - 污水排放,因為將來建成後的屋宇是作居住 用途,所以渠道一定要通,如有須要,可能會接去地下大渠或河流。
丁屋興建時一般毋須向地政署提交圖則審核,也不必指定要合格建築商承建,故完成後毋須領入伙紙,只由新界該區的政務處派專員驗屋宇,若認為符合規格,即面積、層數和高度並無超越限制,便可發給一份滿意紙,原居民只憑這份滿意紙,便可遷入居住或把它出售。及至70年代後期,因丁屋的批地政策被人濫用圖利,政府於是立例規定所有丁屋由發出滿意紙的日期起計,五年內不得轉讓,其後又修訂為如欲把丁屋出售,必須取得政務處許可;手續是申請改契、補交地價,然後再由政務處發給一份改契紙 (Letter of Modification),若丁屋作分層出售,改契及補地價亦有不同,手續辦妥後,丁屋才可出售。丁屋的土地年期,也是依照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第二類契約的條文處理,即從該聲明生效之日起,在1997年6月30日及以前滿期的契約毋須補地價,續期至2047年。但從續期日起,承租人須每年繳納相當於該土地當時應課差餉租值的3%。